本報訊(記者顏敏丹 通訊員王葉倩 蔡淑涵)近日,玉環(huán)市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,并處罰金20萬元,追繳違法所得發(fā)還兩名被害人。
法院審理查明:2024年7月,被告人王某(1954年生)通過租房認識了在玉環(huán)市楚門鎮(zhèn)某村經(jīng)營小賣部的被害人張某(同為1954年生)。日常接觸中,王某虛構工程老板人設,逐步取得張某信任后,謊稱可以分工程股份給張某投資獲利。當年7月至次年2月期間,王某陸續(xù)以投資工程、交稅、辦銀行卡領工程款需先存款等為由,多次在上述小賣部騙取張某現(xiàn)金共計27萬元,用于揮霍。
2024年8月和9月,王某以上述相同理由取得被害人陳某信任。當年9月至次年1月期間,王某陸續(xù)以投資工程、買載土車、工人受傷急救需要、工地上車輛出事需要處理等為由,多次騙取陳某現(xiàn)金共計19.9萬元。期間,陳某經(jīng)催討追回2萬元。
2025年4月,王某在玉環(huán)市清港鎮(zhèn)被公安民警抓獲。
庭審過程中,王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王某犯詐騙罪的定性和事實沒有異議,認為王某自愿認罪,且已年滿70周歲,請求酌情對其從輕處罰。詐騙金額未滿50萬元,應當認定為數(shù)額巨大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取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。此前,王某曾多次因犯詐騙罪被刑事處罰。本案中,王某詐騙金額共44.9萬元,其中27萬元系詐騙老年人財產(chǎn),案發(fā)后絕大部分被騙資金未追回,其犯罪行為已嚴重影響到老年人的安全感和幸福感。
法院依法認定,綜合考量王某系累犯的從重情節(jié)及當庭認罪等酌定從輕情節(jié)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


